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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打分错误,采购人处理质疑时能改变采购结果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郝帮滔 2024-12-06 18:48:23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办公楼电梯项目公开招标,确定A供应商为中标人。B供应商提出质疑称,以其对中标产品及其制造商的了解,中标产品的样本图册不能清晰反映曳引机的1:1或2比1绕法,因此,A供应商不应得到相应分值,不应成为中标人。此次采购中,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单位提供的曳引机其绕法为1:1设计的得14分,2比1设计的得5分;注。需提供产品样本图册扫描件,能清晰体现1:1绕法或2比1绕法”。A供应商技术参数响应为曳引机1:1绕法,该项评审得分为14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复核时发现,A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产品样本图册中土建布局图标注的数据不清晰,不能反映曳引机的绕法。因此,评审专家认为,A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清晰的曳引机1:1绕法产品样本图册扫描件。采购人遂以“针对中标供应商的曳引机绕法打分错误,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为由,建议作废标处理。采购代理机构随后发布废标公告。A供应商认为废标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经质疑后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在投诉中称,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告知质疑及答复相关事项即作出错误的废标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且废标依据不属实。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废标有事实依据,但同时也认定,B供应商的质疑涉及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且A供应商为本项目原中标供应商,与质疑处理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过程中未将质疑相关情况通知A供应商,也违反了相关规定。

问题引出

评审专家打分错误,采购人处理质疑时能改变采购结果吗?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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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本章除“

法规链接

”外,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在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于评审打分错误的问题,采购人是否有权在质疑答复过程中改变中标、成交结果,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呢?就公开招标项目而言,如果评分错误情形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本章除“法规适用”外,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采购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如果评分错误情形属于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采购人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处理质疑时,发现评审错误决定废标,也属于改变评审结果,应当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当然,87号令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都是“可以”,并不是“应当”。对于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只有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的情形可以重新评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重新评审。如果是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法规适用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第六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郝帮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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